圖書館資訊檢索區電腦使用規則
第一條 | 檢索區電腦限用於: |
(1)Internet網路資料查詢 |
|
第二條 | 如從事下列不當使用,一經查獲則: |
(1)作業報告撰寫、B.B.S、網路交談、接收E-mail,停止預約及使用權二星期 (2)上網遊戲、上色情網站,停止預約及使用權一個月 (3)私自安裝任何軟體或程式於硬碟,停止預約及使用權二個月 |
|
第三條 | 使用電腦查詢下載資料一律儲存於磁碟片或即時列印,不得儲存於硬碟中。 |
第四條 | 不得私自安裝任何軟體或程式於硬碟中,若不當安裝任何軟體或程式於硬碟中導致電腦受損,除按學校規定照價賠償外並停止使用權一學期。 |
第五條 | 登記及使用時皆須攜帶學生證或教職員證(限本人親自登記,不可代替登記)。 |
第六條 | 登記使用時段一次僅可選擇一個時段且限用一台電腦。 |
第七條 | 圖書館若有特殊需求欲使用電腦時,有優先使用權。 |